蒋惠岭:民诉法修改的多重价值取向 | 学者评论
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力量,全国3500多家法院、近13万法官每年办理3000万起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近60%,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00多件。在互联网司法方面,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以及各地法院对互联网审判方式的应用,开辟了中国线上司法的新时期。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修改诉讼法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提升“程序正义”的质量。在此根本要求之下,我国每一次修法还会根据时代背景和要求,体现出修法特别追求的价值取向。
应当明确的是,今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是为了完成两年前开始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时承诺的立法任务,是一次指向性强、承接性强、单项性强的修改。因此,此次修法的价值取向与全面修改会有一定差别。具体说来,可归纳为以下四重价值取向。
第一,简化程序设计。此次修法,在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门槛、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同时,进一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审限、期间也进一步缩短。从人民司法理论来讲,每一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获得同等质量的司法服务,以确保公平正义到位。但在解纷资源不充分、不适当的现实生活中,立法者不得不针对不同的纠纷设计不同的程序,并在资源紧缺的压力下尽可能使程序简便化。此次修法最突出的价值取向就是程序设计的简便化。当然,具体的程序内容还有很大细化空间,经各方讨论后可以进一步完善。
第二,合理配置资源。此次修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作了调整,不再有“争议不大”的限制,这就意味着独任审判的范围扩大。修正草案还在两种程序中直接引入独任制。一是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独任制;二是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采用独任制。虽然这是以两年来比较成功的试点经验为基础的,但这一重大突破仍然对传统的审判组织观念形成强烈冲击。但除了司法资源利用率方面的考虑,草案考虑更多的是独任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的匹配性,即扩大后的独任制适用的仍是“简单案件”,以此证明修法后审判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第三,防止诉权减损。尽管不少学者对修法后的诉讼权利保障措施还有一些担忧,但从周强首席大法官所作的修法说明中能够看到修法中的努力。周强表态说,要对简单案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益”,对复杂案件做到“加资源不加负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满足诉讼知情权、保障程序异议权,通过完善程序规则,促进当事人充分、便捷、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服务。修正草案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并疏通从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的机制,强化对独任制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确保“独任不放任”。
第四,非诉解纷前置。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也就是诉讼法领域常说的“非诉前置”或“调解前置”。尽管修法中还没有确立调解机制的“强制性前置”,但条文中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鼓励性前置”。在具体条文设计中,修正草案在保留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前提下,同时,对于“由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的,也可予以司法确认。
从不同价值取向出发而形成的观点都会有其支撑理由,但是,在不存在价值背离的前提下,立法对价值取向的排序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现实需要。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价值取向也会有相应的调整。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11月26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作者 | 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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